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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B 7000.1-2015《燈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的眾多技術內容中,與老標準比較,符號要求也有不少變化。由于大量LED燈具使用了非用戶替換光源,當打開罩子會觸及帶電部件時,很多LED燈具上都可能要使用觸電危險的警號符號,以滿足防觸電保護的要求。除了符號的形狀以外,該符號的正確使用還涉及符號本身的合規性、符號的加施位置、以及與符號相關的說明。下面我們從標準條款入手加以詳細說明。
一、標準要求
在GB 7000.1-2015中共有3個條款涉及燈具上的標記(3.2.24)、使用說明書中需給出的說明內容(3.3.21)、結構(4.30)以及對符號本身合規性的要求。
1. 燈具上的標記
3.2燈具上的標記
下述信息應清晰、持久地標記在燈具上:
a) 換光源或其他可替換部件時要看到的標記,應在燈具的外表面(安裝面除外)看得見,或在換光源或其他部件的過程中,隨光源一起卸下的罩蓋反面看得見;
3.2.24對于為了防觸電保護而蓋住非用戶替換光源的固定罩子,應標IEC60417-6042(2011-11)給出的“警告,觸電危險”的符號。符號的最小高度應為15 mm(見圖1)。
2.附加內容
3.3.21用不可替換光源和非用戶替換光源的燈具,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下述內容:
—對不可替換光源:
“此燈具的光源是不可替換的;當光源到其壽終時,應替換整個燈具”
—對非用戶替換光源:
“此燈具內的光源應由制造商或其服務代理商或有類似資格的人來更換?!?/p>
警告,觸電危險 [來源:IEC 60417-6042(2011-11)]
3.結構
4.30帶有非用戶替換光源的燈具
在非用戶替換光源上使用防護罩來提供防觸電保護,而且罩子上標著3.2.24規定的“警告,觸電危險”符號,在進行本標準第8章規定的試驗和檢查時,該罩子應保留在位置上。該罩子應使用至少兩個獨立的固定件可靠地保持在位,例如兩個螺釘,每個固定件應該使用工具才能移動。
二、標準理解
在標準文本中,標記和結構部分都涉及了“警告,觸電危險”符號及相關的要求,本文重點分析燈具上的標記要求。
首先我們把燈具上要標記觸電危險符號的要求羅列如下:
我們對上表羅列的要求作如下展開。
3.2.24中給出了符號的合規性標準,即IEC60417-6042(2011-11),在圖1中給出了觸電危險的黑白版警告符號(非彩色版標準,只能給出黑白版的內容),而要了解這個符號的真實面目,只看GB 7000.1是不夠的,必須去了解IEC60417-6042(2011-11)。
IEC 60417-6042(2011-11)的內容和中文翻譯如下:
(1)標記的顏色應為黃色基底+黑色三角形邊框和閃電符號
IEC 60417數據庫快照在給出符號及其意義的同時,要注意其中的兩個注:
-注1,作為安全標記使用這個符號時,要滿足ISO 3684-1的要求。
-注2,這個符號與ISO 7010-W102的安全標記相關。
安全色和安全標記的目的是為了對影響安全或健康的事物或情況快速地吸引注意力,以獲得對規定信息的快速理解。就此ISO 3684-1:2011《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第1部分: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等同采用的國家標準:GB/T 2893.1-2013《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第1部分: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的表1“安全標志的圖形、安全色和對比色”中規定了各種目的警告符號的具體要求,除了給出圖形、意義和使用舉例以外,還給出了安全色、安全色的對比色以及圖形符號的顏色。
從如下表1可以看到,用作電安全警告時,應使用弧形轉角的等邊三角形,安全色是“黃色”,安全色的對比色是“黑色”,圖形符號的顏色是“黑色”。具體理解如下:
- 安全符號的顏色是黃色,也就是說這個符號的基本色是黃色;
- 黃色的對比色是黑色,因此對于一個具有規定意義的安全符號,如“生物危害”、“有電”等,在基本色“黃色”上的圖形符號都應該使用對比色黑色,即三角形的輪廓和輪廓中使用的各種規定意義的符號的顏色“黑色”。
綜上所述,“觸電危險”警告的正確打開方式是:符號的基本色為黃色,三角形邊框和閃電符號為黑色,如下圖所示:
(2)標記的位置是在提供防觸電保護的罩子上
標準4.30要求:在非用戶替換光源上使用防護罩來提供防觸電保護,而且罩子上標著3.2.24規定的“警告,觸電危險”符號,在進行第8章規定的試驗和檢查時,該罩子應保留在位置上。
閃電符號作為警示符號,應有明確的指向性:即開蓋有電的蓋子上。應該貼在提供防護電保護的燈罩上,然后通過燈罩的鎖緊結構(例如2個螺釘)來警示用戶不要去打開這個燈罩,也不要去替換該光源。
如果燈具的結構導致沒有合適的位置貼閃電符號,可以采用開蓋會破壞燈具的不可替換光源形式、或采用LED控制裝置輸出部分不會引起觸電危險的方法。
(3)標記的高度不應小于1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