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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各種整合了聲光電功能的高科技玩具開始搶占傳統玩具的市場,例如電動童車——它成功地將多種產品整合在一起,通過人工智能技術讓孩子在駕駛玩耍中獲得快樂,開發智力的同時極大的提高他們的動手能力。
在我國,電動童車大約是從2000年左右開始逐步發展起來的,算是一個新興行業。目前,電動童車的執行標準多采用《玩具安全》標準,而《玩具安全》所體現的重點是玩具的安全性,并沒有對玩具的可靠性、實用性、娛樂性提出比較詳細的要求。
童車市場的迅速發展使得企業、行業對童車標準體系的建立提出了需求,在此背景下,浙江省平湖市童車行業協會向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設促進會提出申請,啟動《電動童車》標準編制工作。
標準編制組結合國際標準EN71-1、E N 71-2和國家標準GB 6 6 75.1-2014、GB 6675.2-2014、GB 6675.3-2014、GB 6675.4-2014及GB/T 32441-2015《電動童車通用技術條件》內容,對電動童車國內外客戶在產品需求方面進行了認真分析,決定該標準在GB 6675-2014、GB/T 32441-2015基礎上要求加嚴,提高產品安全可靠性,以適應市場的發展需要。
2017年4月28日,由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設促進會發布的團體標準T/ZZB 0175-2017《電動童車》正式實施。標準在全覆蓋安全標準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電動童車的可靠性和實用性提出了要求規范,讓消費者明確分辨何為好產品。此外,標準還要求生產企業應采用先進的管理模式及標準,保證產品制造技術水平達到國內一流,國際先進水平;要求童車生產企業應掌握產品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并具有持續創新能力,這為行業綜合品質的提升指明了方向,對產業及浙江經濟發展具有良好帶動作用。
適用范圍
本標準嚴格規定了僅適用于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電動童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電動童車:
—— 特殊用途的電動童車,如沙灘用電動童車、比賽用電動童車;
—— 公共場所、商業用途的電動童車,如兒童游樂場所使用的電動童車。
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童車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牌、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質量承諾。對電動童車及其附件的外觀、有效參數和關鍵零部件的性能及安裝進行了規定,還給出了設計電動童車的一般性考慮。
此外,本標準規定了電動童車在使用過程中關鍵零部件的性能及強度要求,規定了重金屬和鄰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要求,并且明確了測試方法。各元件遵照本標準完全能夠實現其機械互換性。
相關指標對比分析
與同類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相比,本標準在材料選擇方面做出更加嚴格的安全環保要求,在環保要求的種類上增加三種增塑劑(TCEP、TCPP、TDCP)及鎳、鈷的要求。在童車材料的環保測試覆蓋范圍上,從目前國家標準要求的可接觸范圍擴大到全部材料。
在性能要求方面,本標準強調實用性,與目前國內以及國外電動童車相關法律法規相比在耐久測試、轉向力測試、超載測試、驅動電池、減速器等方面均提出新的或更高的要求,更加有效保障兒童的使用安全。
在質量承諾部分本標準規定了整車的一年質保期,遠高于目前國內國際通行的質保要求。
基本要求
材料選擇應確保清潔無污染、無異味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相關要求。童車是兒童觸碰的玩具,要考慮所選用材質對兒童身體是否有危害性,并且要考慮童車報廢后材質的可回收性。
應采用計算機輔助軟件優化設計電動童車的功能實現、考慮人體工效學要求,追求產品使用和操作的舒適性、安全性。本標準提出了在產品設計過程中應該提高兒童乘坐和玩耍時舒適性的要求。
應采用全自動注塑機、焊接機以及總裝流水線等設備,以此提升產品質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應具備必要的檢驗能力,除本標準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外,還應具備減速箱的耐用試驗、穩定性及超載試驗、制動裝置試驗、速度試驗、發熱和非正常工作試驗、驅動電池試驗等關鍵項目的檢驗檢測能力。為加強產品一致性和穩定性,本標準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自動化生產設備并且必須具有自我檢測相關數據能力,能夠更好地管控產品質量。
生產或銷售取得第三方外觀及專利授權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商需要持有授權方簽發的授權證書,并且嚴格按授權方的要求進行生產或銷售產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研發的產品,需持有足夠的設計開發證明文件或相應的專利證書以確保沒有侵權行為。本標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要求,目前國內國際電動童車行業尚無先例。
遙控電動童車需采用防串碼數字編碼技術。為避免多名兒童在公園等場所同時使用電動童車時會出現相互干擾、遙控失靈或者遙控錯亂而造成的危險,提出必須做到遙控一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