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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電器標準GB 4706.1第22.5條的見解
                    發表時間:2019-01-08 14: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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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背景

                    據某企業反映,對于同款家電產品經歷了A(國家)試驗室和B(國家)試驗室的測試。其中對GB4706.1中的第22.5條采用的試驗方法不同,因而得到大相徑庭的測試結論,一個“合格”,另一個“不合格”,涉事企業困惑不已,無所適從。


                    標準原文

                    22.5 打算通過一個插頭來與電源連接的器具,其結構應能使其在正常使用中當觸碰該插頭的插腳時,不會因有充過電的電容器而引起電擊危險。


                    注:額定電容量不大于0.1μF的電容器,不認為會引起電擊危險。


                    通過下述試驗確定其是否合格。器具以額定電壓供電,然后將其任何一個開關置于“斷開”位置,器具從電源斷開。在斷開后的1s時,用一個不會對測量值產生明顯影響的儀器,測量插頭各插腳間的電壓。


                    此電壓不應超過34V。


                    測試方法描述

                    A試驗室描述的對該器具測試的方法:器具在“正常工作”狀態下運行后“斷開開關”的瞬間測量插頭余電壓,測試結果為余電壓不超過34V,判器具符合該條要求。


                    B試驗室描述的對該器具測試的方法:器具在“待機”狀態下“斷開開關”瞬間測量插頭余電壓,測試結果為余電壓超過34V,判器具不符合該條要求。


                    我的觀點

                    1、“正常使用”(注意,不是標準定義的“正常工作”)狀態,包括正常工作狀態(如空調器壓縮機或空氣凈化器風機正處于運轉時的狀態),也包括(諸如空調壓縮機或空間風機的)間歇性停止運轉時的狀態,也包括“待機”狀態(如器具具有“待機”功能時)。


                    2、從技術角度講,目前對于所有適用的器具而言,還沒有哪種工作狀態下的插頭余電壓更高或更低的一般規律的證據。


                    或許有其內在規律,但這需要大樣本量的數據積累才可證實。


                    在這種情況下,對本案器具的第22.5條的測試,其正確方法是:在所有可能的工作狀態下分別進行測試,選擇其中最不利的結果作為本條要求的測試結果,不宜武斷的僅選擇其中某一種工作狀態進行測試。


                    3、本條標準要求在幾十年中的歷代標準版本變遷中均沒有發生變化,也就是說本條標準要求始于幾十年前。而在當時的技術和產品條件下,可能還不存在“待機”的概念或未考慮到通過大量電子化控制電路實現間歇性工作的因素,因此涉及的測試方法也就沒有那么多“狀態”的選擇。當技術和產品發展到今天,針對這條要求的測試方法的選擇出現了,不同的做法也就出現了,由此產生的麻煩也就出現了。


                    其實不難看出,標準選擇了“正常使用”字眼而不是標準定義的“正常工作”概念其用意是明確的,也顯示了當時標準制定人員用詞方面的巧妙和前瞻性。


                    而(國家)試驗室對標準原意的理解和執行,不論是疏忽還是曲解所導致的誤判,對企業而言都是災難性的。


                    來源:家電圈中張亞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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