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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UN38.3(新版DGR 66版)關于電池方面變化解析
                    發表時間:2024-10-30 17:51:12

                    新版DGR(66版)在電池方面進行了多項更新和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對電池的分類和標識提出了更加明確和嚴格的要求,以增強產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針對電池的運輸和存儲提出了新的規定和標準,以降低安全風險;強調了電池生產、測試和質量控制的要性,加強了對產品質量和安全的監管;在緊急情況下,為應對電池事故提供了更加明確和詳細的應急處理指南??傮w而言,新版DGR的更新和調整將有助于提升整個行業的安全標準,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對于公司而言,需要積極應對這些變化,確保公司的產品符合新規要求,以維護公司的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1、新增UN編號

                     

                    UN 3551,鈉離子電池

                     

                    UN 3552,鈉離子電池安裝在設備中

                     

                    UN 3552,鈉離子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

                     

                    UN 3556,車輛,鋰離子電池供電

                     

                    UN 3557,車輛,鋰金屬電池供電

                     

                    UN 3558,車輛,鈉離子電池供電

                     

                    注:66版DGR里,鋰電池驅動的車輛不再是按照UN 3171這個運輸編號,但是有一個過渡期,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鋰電池驅動的車輛還可以先按照UN 3171進行運輸。在2025年3月31日之后,鋰電池驅動的車輛就只能按照UN 3556或UN 3557進行運輸了。

                     

                    2、包裝

                     

                    2.1新增包裝條款PI976,PI977,PI978:

                     

                    針對有機電解質鈉離子電池,增加了三個包裝條款PI 976,PI 977,PI 978,對應如下:

                     

                    PI 976 - UN 3551,鈉離子電池;

                     

                    PI 977 - UN 3552,鈉離子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

                     

                    PI 978 - UN 3552,鈉離子電池安裝在設備中。

                     

                    2.2鋰離子電池PI966,PI967和鋰金屬電池PI969,PI970

                     

                    以下包裝指示章節新增3m堆碼測試要求:

                     

                    PI966-II、PI967-I/II、PI969-II、PI970-I/II

                     

                    以下包裝指示章節新增荷電量要求:

                     

                    PI 966-I:

                     

                    至2025年12月31日,電芯或電池的電量建議不超過30%;

                     

                    2026年1月1日起,電芯或電池的電量不得超過30%。

                     

                    PI 966-II:

                     

                    至2025年12月31日,電芯或電池的電量建議不超過30%;

                     

                    2026年1月1 日起,2.7Wh 以上的電芯或電池的電量不得超過30%;

                     

                    2.7Wh或以下的電芯或電池的電量建議不超過30%。

                     

                    PI 967-I/II:

                     

                    電芯或電池的電量建議不超過30%;或設備指示容量建議不超過25%。

                     

                    3、標簽

                     

                    3.1“鋰電池標簽”更名為“電池標簽”;

                     

                    3.2“第九類危險品標簽鋰電池”更名為“第九類危險品標簽鋰離子和鈉離子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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